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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内幕交易”主题(三):说者无意听有心 谨防过失泄天机

   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,侵蚀和破坏市场公开、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,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况外,亦有泄露或通过配偶、亲属、朋友“偶然获知”内幕信息的情况。

    2007年10月间,原GL公司董秘小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HX公司卖壳、GL公司借壳等事宜,其妻子小渝听到了电话内容,大致知道了GL公司想借壳HX之事,但是小勇没有亲自向小渝说过HX卖壳进展等细节。随后不久,小渝将借壳一事告知给了外甥女小琴,并推荐她购买包括HX公司在内的几只。小琴根据小渝的建议,利用自己及丈夫李某账户合计买入HX公司9.96万股。复牌后涨幅几近翻番,小琴将其持有的HX公司陆续卖出,总共获利11.23万元。

    GL公司借壳HX公司的事项,在公开披露前属于《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(七)项规定的内幕信息。小勇受GL公司方面委托,全程参与了该次借壳事项的沟通、联络、谈判等各个阶段,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、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,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,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,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,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小渝。小勇的行为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。同时,其配偶小渝在家中偶然获知内幕信息后,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小琴,并建议其买入HX公司,属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的行为。小琴接受了小渝的建议,多次买入HX公司,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的行为。

    根据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,证监会对小勇和小渝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;没收小琴违法所得11.23万元,并处以11.23万元的罚款。这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首例“过失泄露内幕信息”案。

  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管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,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,能够更便捷、及时地获知上市公司重要的内幕信息,因此更应保持高度谨慎,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与管理。同时,对于与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存在接触的人员,在获知内幕信息之后,也应承担保密义务,不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自己交易、建议他人买卖、或泄露内幕信息。总而言之,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加强保密意识,完善保密措施,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,即使无意中泄密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而作为投资者应守住底线,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。

     

    转载自: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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